原告温某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岳云,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某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一桂,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温某娜诉被告上海爱某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方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爱某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24,70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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