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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娜与上海爱某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温某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岳云,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某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一桂,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温某娜诉被告上海爱某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方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爱某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24,70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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