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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某某
张建昌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夏星博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香兰镇曾波村1组1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郊区平安乡太阳升村1组。
被告: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德祥街234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星博,该医院职员。
被告: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522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男,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
2017年4月11日,温某某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刘静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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