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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石某某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某某
李海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一分公司
龙继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飞,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一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和平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继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现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冬

书记员:代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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