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
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温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长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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