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唐德明,
黑龙江鑫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实际经营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崔喜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枫,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唐德明、被告合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某诉称: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补偿费合计为:6918946.90元,原告因征地事宜涉嫌诈骗于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此间原告被迫与被告再次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告应付原告补偿费变更为:1598127.84元。故诉请:1、依法确认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合法有效;2、判决被告履行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给付征地补偿款5320819.0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合力公司辩称: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因违反相应补偿标准而无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哈平政发﹝2010﹞9号文件,即《关于印发的通知》,明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系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0年4月26日印发,内容为:“一、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补偿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要完善征地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和处置突发性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排查梳理征地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因征地引发的农民大规模上访和社会不稳定问题。二、征地补偿的标准:(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09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开始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村人均耕地现状确定的人均亩地数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定三年不变。(二)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9]17号)要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征收,经认定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由哈南工业新城统一征地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能,估价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三、征地补偿工作程序:(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由属地区政府会同国土、林业、农业、水务等专业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建筑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状调查和共同认定,出具认定书,形成土地前期调查成果图。(三)开展地上物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及勘测成果图进行现场勘测,以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发布的《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为依据,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估价结果。(四)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进行补偿安置登记。(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由各区政府会同统一征地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七)支付征地补偿费。由各区或项目法人单位,将须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统一上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征地工作站,把征地补偿费拨付给村集体,在地上附着物统一评估和统一补偿的基础上,由各区进行补偿。(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征地补偿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被征地对象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属地区政府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南工业新城征地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书记、区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各区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啥南工业新城征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政策的制定、指导、重大事项的协调、督办等工作。各区由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抽调相关人员搞好组织协调,抓好落实。(二)明确组织实施主体。按照“条块结合、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确定哈南工业新城区域内的各区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市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的工作体系。1、各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征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
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区片价标准组织征地补偿工作。一是制订本区域征地补偿工作推进方案。二是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和稳定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有步骤、按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具体事宜。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和协调听证工作。五是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控制、监管,对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组织拆除。2、哈尔滨市征地专项工作推进组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派,负责政策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一是做好初、预审报批、发布征地公告(预)和委托。二是勘测定界、权属确认、区片认定。三是签订统征协议,办理补偿手续。四是负责征地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五是汇总工作进展。通报工作进度。六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调整政策的建议……
本实施意见由征地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解释。未尽事宜,由哈南工业新城征地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它部门无权解释。如此实施意见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执行上级文件规定。……附件: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内容为:“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09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开始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村人均耕地现状确定的人均亩地数,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定三年不变。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给予补偿。执行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09]3号)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的、具备生产条件的温室、大棚补偿标准,由哈南工业新城统一征地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作为温室,大棚补偿标准。2、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的、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大棚,给予拆除费用10元/平方米。3、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建成的、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温室,给予拆除费用25元/平方米。4、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标准。由哈南工业新城统一征地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作为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标准,灌溉水井原则上按一户一井或一棚一井进行补偿。5、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6、林地和林木补偿标准:(1)林地:①征用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的林木补偿,在执行黑价联字[2009]27号文件基础上,按评估公司的评估标准执行。②征用暂未纳入林业建设规划或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土地上附着的林木补偿(耕地上栽树),按照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于补偿地上林木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2)用环城防护林带发生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助费,按正常补偿标准5倍给于补偿,依据《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7、鱼池补偿标准,由哈南工业新城统一征地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鱼池补偿的补偿标准。8、坟:迁移费500元/座。9、集体与农民分成比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第七条:按征地练合区片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征地补偿费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四、奖励标准:1、为了鼓励征地农户支持国家征地,凡是在农用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奖励5元/平方米。2、为了鼓励征地农户支持征地工作,凡按期签定补偿协议的农户,每户奖励2000元。”
被告合力公司当庭自认其为哈平政发﹝2010﹞9号文件中所指项目法人单位。
温某某与白某某(已故)为夫妻、温某某与白某某之子白某某。
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注:“
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简称合力公司)(甲方)与温某某、白某某(乙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约定:按照哈南工业新城的总体规划,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合力公司征收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集体所有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集体土地及地上物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同意执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三、甲方应付乙方补偿费合计为:6918946.90元。甲方签章处为合力公司公章,甲方代表及经办人:周某、滕某某、王某某签字;乙方由温某某、白某某签字。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盖章。
2012年5月2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以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012年6月20日,
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与温某某在羁押期间签订第二份《征地补偿协议》,内容与第一份《征地补偿协议》不同之处为:三、甲方应付乙方补偿费合计为:1598127.84元。甲方签章处加盖
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艾某某名章,甲方代表及经办人周某、滕某某、王某某签字。乙方温某某、白某某签字。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盖章。
2012年6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将原告取保候审。
另查明,周某、滕某某、王某某均系时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行政机关安排至合力公司负责新华村征地补偿工作。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同一领导集体,且部分委、办、局工作人员身份重叠。
合力公司系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控股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由原名称
哈尔滨开发区合力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征地工作的项目法人单位,依《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及《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土地征收工作。
上述事实,有《征地补偿协议》、关于印发《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拘留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据此,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案,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公司,其成立、职责确定、经费来源均依托行政机关,在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其依据《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征收补偿数额;周健、滕长江、王子楠系受其所在行政机关指派、作为负责新华村征地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与温某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合力公司亦自认其与温某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由周健、滕长江、王子楠三人签字认可后方能将补偿款发放,如上述三人未签字则不能发放补偿款。故合力公司在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非自负盈亏、独立自主经营。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6日联合下发的哈平政发﹝2010﹞9号文件及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同日印发的《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之规定,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成立哈南工业新城征地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明确各区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各区政府会同统一征地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合力公司)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合力公司依据上述文件进行《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征地补偿协议》具有明显的补偿安置目的,其签订及履行等工作程序过程中分体现了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意志和目的,故合力公司在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中行使了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的职权。
综上,2012年5月2日、2012年6月20日两份《征地补偿协议》均系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6日联合下发哈平政发﹝2010﹞9号文件,即关于印发《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哈南工业新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依据,以行政机关作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并由其制订本区域征地补偿工作推进方案、负责政策宣传教育、组织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工作的具体事宜。本案中《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及履行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且该征地补偿协议具有安置补偿性质,征地补偿工作属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征地补偿政策是行政机关制定,征地补偿工作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故因2012年5月2日、2012年6月20日两份《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及履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46元未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凯
人民陪审员 昌晶
人民陪审员 李美菊
书记员: 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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