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被告:刘某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
负责人:魏丙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刚
书记员: 吕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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