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海峰,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址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温海峰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海峰、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16200.00元;2.判决被告从2018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3.诉讼期间的律师服务费3000.00元,诉讼期间的交通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妻子韩艳在牡丹江市阳明区经营中国体育彩票代销业务,被告是原告的客户。截止2018年6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购买彩票款人民币19200.00元,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偿还300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了收条,但余款162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依法起诉,原告从立案到开庭期间支出交通费60.00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孟某某庭审口头答辩称,2018年5、6月份我累计欠了原告彩票款总额是19200.00元,2018年6月份还了3000.00元。我承认欠原告16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妻子韩艳在牡丹江市阳明区经营中国体育彩票代销业务,被告是原告的客户。截止2018年6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购买彩票款人民币19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8年6月15日前去不还清。之后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0元,被告至今尚欠16200.00元。在诉讼期间,原告乘坐出租车到法院的支出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2018年6月4日欠条一份和出租费票据6张附卷佐证。
庭审中,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承担给原告的律师服务费3000.00元(有收费发票一份),此后,原告又书面申请放弃关于律师服务费3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200.00元及从2018年6月16日期按年利率6%利息,截止2018年12月6日共计170天的利息452.71元,并从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诉讼期间原告的交通费60.00元问题,被告有异议,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抗辩。本院认为,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保护,原告到法院起诉、参加开庭等60.00元交通费略高,适当保护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海峰给付借款本金16200元,170天的利息452.71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6682.71。并承担16200元利息(从2018年12月7日开始至2018年12月18日止的年利率6%的利息,后续利息按此年利率和本金偿还后的数额计算,延续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泽林
书记员: 王威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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