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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李某、张家口市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系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张家口市佳美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秋,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张家口市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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