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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某某
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温某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宏荣、徐楠婷与人民陪审员刘红灯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未满两个月即登记结婚,缺乏婚前了解,且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矛盾于2012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未满两个月即登记结婚,缺乏婚前了解,且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矛盾于2012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登伟
审判员:徐楠婷
审判员:刘红灯

书记员:何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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