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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某
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和解
代领法律文书
周某
吕明磁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上诉
反诉
调解

原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吕明磁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反诉、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温某与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文峰、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吕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儿子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儿子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作出婚生子温某某由被告周某抚养的选择。随意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子女今后生活不利。且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需要变更的法定事由。而原告当庭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有上述事实的存在,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儿子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调解离婚时,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方面情况及儿子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作出婚生子温某某由被告周某抚养的选择。随意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子女今后生活不利。且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需要变更的法定事由。而原告当庭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有上述事实的存在,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温某承担。

审判长:马永青
审判员:李靓
审判员:张江

书记员:丁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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