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温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温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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