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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暖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温暖。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暖与被告靳玉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暖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玉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温暖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温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温暖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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