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中心写字楼19、20层。
负责人:赵津,总经理。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丽梅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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