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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与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
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刘某某
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
负责人颜孙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富
审判员:玄文斌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张静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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