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叶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
被告: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英南。
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2019年6月14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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