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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杨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577976-4。
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郝庄镇石窝铺村西。组织机构代码证:78703375-3。
法定代表人:李长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国军,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金玉,河北周正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建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城兴业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国栋为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洋、鲍立斌参加的合议庭,由王晓瑞担任法庭记录、杨杰担任书记员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建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诺、赵洪及临城兴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金玉、伊国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11日,临城兴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温州建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采矿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第三采矿场采矿。甲方完成基建工程(包括开拓公路)具备采���条件后,乙方按照施工图设计和安全设施要求,实施采矿生产(包括采矿和生产剥岩),采矿生产能力达到150万吨年。采出的原矿运到采场配套的破碎站,剥离的岩石运到指定的排土场。乙方采用大包的方式承包采矿工程。根据甲方要求的采矿生产能力,乙方自行配置压气、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运输设备、自行配置生产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甲方负责完善采场的供电设施,使其具备用电条件。由于甲方未对采矿,剥岩、铲装、运输等成本进行测算,在乙方进入工地后的前三个月,甲方派员参与乙方有关生产、管理等全成本的测算工作,得出实际发生的全部生产成本。甲方承诺在测算的实际吨矿全部成本的基础上,以每吨原矿增加4元的价款来确定吨矿价格(此价款包括乙方的设备折旧、安全生产经费和利润)。违约责任规定:1、甲方违约,1甲方不按合同约��支付采矿价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甲方应按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违约,(1)由于乙方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月度生产任务,给甲方造成经营损失,从第四个月开始扣除当月结算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2)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150万吨原矿的年度生产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011年6月28日,甲方临城兴业公司与乙方温州建峰公司又签订了《采矿、剥岩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第三、四采区采矿、剥岩。乙方完成基建工程,具备开采条件后,乙方按照甲方施工设计图纸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实施采矿和剥岩工作。采出的矿石和岩石乙方负责铲装,甲方负责运输。工程结算与价款支付规定:1、岩石成本费用计价12.507元吨,矿石14.08元吨(其中成本14.08元吨)。2、矿石按成本计价,每吨矿石让利4元。每吨18.08元(此价款包括乙方的设备折旧、安全生产经费及利润)。2011年7月27日,甲方临城兴业公司与乙方温州建峰公司签订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三号破碎站基建土石方工程,三采区矿区道路修建、修整。
2012年10月17日,温州建峰公司向临城兴业公司发出温建函字[2012]170号《关于撤销我公司驻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告知函》,内容:“临城兴业公司:我公司与贵单位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10月1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负责任人:李敏足),现合同委托工期已满。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再续签施工合同,终止贵我双方施工合同关系,并撤销我公司驻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项目部,敬请当地安监部门注销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此后���我公司不予承担本合同委托工期满后所发生的安全生产经济纠纷等相关的法律责任。”自双方签订合同至温州建峰公司发出告知函,临城兴业公司一直未提供施工图纸,温州建峰公司也一直未进行采矿生产。温州建峰公司的员工黄兆才购买的两台挖掘机和陈中候购买的两台挖掘机均运达临城矿山,进行了施工作业。温州建峰公司发出告知函后,将公司人员撤走,并将两台3**挖掘机一台4**挖掘机运走,现还有一台4**挖掘机在矿山场地,一台空压机、部分电缆、部分钻头和一些开矿用品在库房。购买风钻机、钻头的证据是收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购买螺杆机的发票显示购买人是临城兴业公司。购买发电机收据上没有购方单位。16张付款凭证上显示贷方科目为空白,该16张付款凭证没有编号、没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35张工资表没有单位签章,没有财务人员签字。
温州建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终止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的《采矿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和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采矿、剥岩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临城兴业公司赔偿温州建峰公司设备、库存资料投入、停工期间工人工资等14304455.85元,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1200万元。

审判长 赵国栋
代理审判员 鲍立斌
代理审判员 王洋

书记员: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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