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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
金科(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王秀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科,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故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故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幼东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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