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
金科(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王秀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科,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故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原告温州市比比我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故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幼东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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