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亚某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
易勇辉(北京融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原告温州市亚某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亚某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甘卫国,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卓某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天河国际酒店)
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乾林,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亚某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卓某天河国际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亚某北京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亚某北京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市亚某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7元,由原告温州市亚某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亚某北京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市亚某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7元,由原告温州市亚某铝窗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忠义
审判员:江山
审判员:刘仕华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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