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徐信佳
迟志刚(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建始厚发矿业有限公司
汪清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吴琼(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信佳(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迟志刚(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厚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清华、吴琼(均系特别授权),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始厚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514.00元减半收取10257.00元,由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始厚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514.00元减半收取10257.00元,由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斌
审判员:王蝶
审判员:朱开保
书记员:余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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