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宋卫山,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某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林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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