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硕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凤某镇北鱼台校区幼某某
冯素娟
原告温家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宁某某凤某镇漫柳庄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温国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某某凤某镇漫柳庄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凤某镇北鱼台校区幼某某。住所地宁某某凤某镇北鱼台村。
法定代表人曹志恩,该校区校长。
委托代理人冯素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大学文化,现住宁某某东环路土管局家属院8号。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温家硕诉被告宁某某凤某镇北鱼台校区幼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被告宁某某凤某镇北鱼台校区幼某某,经查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家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被告宁某某凤某镇北鱼台校区幼某某,经查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家硕的起诉。
审判长:巴剑英
书记员: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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