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好,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良,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原告温好与被告高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温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好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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