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
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温某某
温某某
温建中
杨某某
温某某
田某
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
张卫国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建中。
原告杨某某。
原告温某某。
上述七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被告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县温家庄。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系田某的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增设、温某某、温某某、温增有、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与被告田某、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增设、温某某、温某某、温增有、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与被告田某、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石国志
书记员:石利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