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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诉田某、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温某某
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温某某
温某某
温建中
杨某某
温某某
田某
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
张卫国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某某。
原告温建中。
原告杨某某。
原告温某某。
上述七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被告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县温家庄。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系田某的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增设、温某某、温某某、温增有、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与被告田某、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增设、温某某、温某某、温增有、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与被告田某、栾城县旺和牧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温建中、杨某某、温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石国志

书记员:石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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