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全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程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王秋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温全喜与被告苏某某、张某、程斌、王秋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温全喜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全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温全喜负担。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赵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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