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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原告侄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曲跃平,该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相邻采光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申请追加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并申请本院回避,为此,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该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本案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海军
审判员 褚 忠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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