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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委托代理人张辉(原告侄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
负责人曲跃平,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科,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相邻采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辉,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张炜、张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采光权受侵害所导致的权益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房屋按91平米,每平米400元,计36400元,院落按30平米,每平米400元,计12000元;2、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初购买了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东升沁馨苑小区的房屋,当时看上的就是房屋所在的地段和充足的阳光照射,在原告购买房屋一年多之后的2011年,由于主干道上修建了高架桥,使原告房屋采光受到影响,同样是因建高架桥挡光产生困扰的永丰堡居民,都得到桥西区政府和交通局协商的补偿款,而原告却没有得到补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的处理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建造的高架桥与原告温某某所有的房屋是相邻关系,高架桥遮挡原告房屋的正常采光,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经营,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以原告房屋属于商业用房,并无日照标准要求进行抗辩,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受益、使用、处分的权利,因此房屋的用途即住宅还是商用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房屋采光受影响的补偿费36400元(91平×400元/平方米),按照相关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或者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居住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根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可以计算出原告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86.34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标准应为34536元。对原告主张的院落采光受影响的补偿金12000元(30平方米×400元/平),因法律没有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5000元,因系鉴定而产生,且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因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其申请理由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补偿原告房屋采光受影响的补偿费34536元,并负担因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5000元,以上合计39536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温某某34536元,负担鉴定费5000元,合计39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东兴 审 判 员  冯汉卿 人民陪审员  安俊珍

书记员:王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备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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