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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高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虎,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雄,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中段189号1-2层。
负责人:刘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书记员: 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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