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虎,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雄,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中段189号1-2层。
负责人:刘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书记员: 郭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