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丽波、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和永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和永镇、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和永镇、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温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和永镇南北为邻,原告(反诉被告)温某某居南,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和永镇居北。原被告均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2015年春节后原告(反诉被告)温某某对房屋进行翻建,其在翻建房屋前未进行建设规划,也未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原告(反诉被告)温某某在翻建房屋前告知了被告(反诉原告)和永镇,但未告知所建房屋的确切高度。2015年11月双方因温某某所建房屋高度问题产生纠纷,温某某正在建设的房屋停建。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照片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虽为排除妨害纠纷,但双方对其土地的边界产生争议,温某某诉称和永镇家的厕所侵占了原告宅基,和永镇辩称原告所建房屋东部侵占了其宅基,双方也均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温某某、和永镇对其现使用的宅基地是否享有使用权,温某某在其使用的宅基上建房其所建房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本案中,原告温某某所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尚无定论,只有在原告权利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故温某某与和永镇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本案的本诉及反诉均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和永镇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收)予以退回,反诉受理费80元(已收)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素 审 判 员 李 岩 代审判员 栗 晴
书 记 员 常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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