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定州市经纬制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章嘉艺(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马铭蔚(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经纬制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表人罗龙翔。
委托代理人章嘉艺、马铭蔚,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经纬制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成卫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定州市经纬制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委托代理人章嘉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定州市经纬制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受汇款人指令而指示渣打银行纽约分行向被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行定州支行开户的外币账户汇入了35,860.00美元后,因技术问题,就前述同一汇款指令指示渣打银行纽约分行向被告重复支付了一笔相同金额的款项,致被告受益35,860.00美元,至今未返还,而被告收到该笔额外的错付款项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依据,被告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定州市经纬制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款不当得利款美元叁万伍仟捌佰陆拾元(USD35,860.00),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61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受汇款人指令而指示渣打银行纽约分行向被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行定州支行开户的外币账户汇入了35,860.00美元后,因技术问题,就前述同一汇款指令指示渣打银行纽约分行向被告重复支付了一笔相同金额的款项,致被告受益35,860.00美元,至今未返还,而被告收到该笔额外的错付款项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依据,被告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定州市经纬制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款不当得利款美元叁万伍仟捌佰陆拾元(USD35,860.00),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安丽萍
审判员:赵景强

书记员:陈俊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