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某某
周兴卫
康某某第二中学
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白玉恒
原告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兴卫。
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
法定代表人袁海清。
委托代理人赵玉莲,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玉恒。
原告渠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元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兴卫,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委托代理人赵玉莲、白玉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对社会保险金的约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自2005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但根据原、被告陈述证实,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雇佣原告的时间为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在此期间由被告雇佣原告并支付其工资,故应由被告承担在此期间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对超出此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被告不承担补缴责任。原告主张每天工作时间超出八小时并要求被告支出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渠某某提供刘某某、王某某出具的证明欲证实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曾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后被被告方收回,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劳动合同的存在,也无法证实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雇佣原告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原、被告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申请调到千喜鹤公司工作并得到被告方同意,意味着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雇佣原告,为期二年零六个月,故需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工资(1750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渠某某补缴2011年6月—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计算为准)。
二、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渠某某赔偿金5250元。
三、驳回原告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人民币10元,由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对社会保险金的约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自2005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但根据原、被告陈述证实,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雇佣原告的时间为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在此期间由被告雇佣原告并支付其工资,故应由被告承担在此期间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对超出此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被告不承担补缴责任。原告主张每天工作时间超出八小时并要求被告支出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渠某某提供刘某某、王某某出具的证明欲证实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曾与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后被被告方收回,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劳动合同的存在,也无法证实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雇佣原告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原、被告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申请调到千喜鹤公司工作并得到被告方同意,意味着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雇佣原告,为期二年零六个月,故需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工资(1750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渠某某补缴2011年6月—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计算为准)。
二、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渠某某赔偿金5250元。
三、驳回原告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人民币10元,由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学负担。
审判长:张雪平
审判员:安元星
审判员:卢有智
书记员:张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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