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某
渠占兵(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占兵,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原告渠某与被告黄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渠某负担。
审判长:安丽萍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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