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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清苑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振清北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38727900P。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戎福友

书记员:陈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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