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
李义金(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李海光
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义金、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光。
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全勇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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