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
李义金(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吴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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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玲,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义金、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丽梅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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