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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
李义金(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玲,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义金,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泽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石冲屹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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