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卫东
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雪利,该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联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缴纳3265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缴纳3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兰铁花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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