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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李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王卫东
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张某
李冬冬

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县开发区光明东街。
法定代表人宁雪利,该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
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河北省清苑县城富强路44号。
被告李冬冬,河北省清苑县富强路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李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李冬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李冬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交纳1332元,由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李冬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交纳1332元,由原告清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栾建民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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