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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邯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
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邯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山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清河县闫堂存。
法定代表人郭成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邯郸工业园区309国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致憨。
被告邯郸市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高新技术园区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致憨,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邯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邯郸市华山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清河县金某蚯蚓养殖专业合作社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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