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住址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万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瑞代,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闫恒新

书记员:吴艳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