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住址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万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瑞代,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清河县葛仙庄镇张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闫恒新
书记员:吴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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