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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荣某绒毛厂诉保定蒙域王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荣某绒毛厂
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保定蒙域王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
朱超
许颖

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清渡路南侧杜楼村南。
投资人:杜彦峰。
委托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蒙域王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大因镇李迪城。
法定代表人刘宝通。
委托代理人朱超。
委托代理人许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诉被告保定蒙域王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清河县荣某绒毛厂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审判员:马艳敏
审判员:蔡文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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