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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清河县瑞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松西街11条39号。法定代表人:杨瑞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涛,男,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清河县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713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赊购原告公司的机油,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4713元。被告李某、侯某某系夫妻关系,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
原告清河县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河县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涛、被告李某、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侯某某对清河县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无异议,并且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清河县瑞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其所欠货款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713元,二被告对以上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被告李某、被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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