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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松东街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4576666430。法定代表人:王建英,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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