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松东街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4576666430。法定代表人:王建英,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清河县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