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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天元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天元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清河县天元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黄金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殷士腾。
被申请人山东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辛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庞兆龙。
申请人清河县天元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孙慧娟
审判员: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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