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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松西街,组织机构代码66220694-8。
其他:陈廷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鹏,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慧娟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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