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河县四宝绒毛厂,住所地清河县谢炉镇陈庄村。负责人:李俊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宏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迎春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湖州市。
清河县四宝绒毛厂与湖州宏腾纺织有限公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清河县四宝绒毛厂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四宝绒毛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0元,减半收取计2,915.0元。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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