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嘉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清河县嘉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保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嘉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县嘉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清河县嘉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县嘉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清河县嘉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谢桂芝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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