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薛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舟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明,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明,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女。
原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添一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28元,减半收取为82,914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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