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该公司铁杆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郭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二被告郭某、郭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磊,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晓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郭某、郭浩、贾晓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9日,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丽娜
书记员: 贾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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