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石油街。
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某,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被告:刘永康,男,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刘敬敏,女,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张习田,,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某、刘永康、刘敬敏、张习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兵
书记员: 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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