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深泽县深泽镇。法定代表人:张义华,理事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曹礼永,男,联合社职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住所地:深泽县。法定代表人:赵建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审判员 康海龙
书记员: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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